2024年江西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附具体计算方法)
很多人已经在问2024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24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国家暂时还没有发布,现在还是使用老标准(所为的老标准就是2023年标准,该标准附在该文章下面)。新标准因为暂时还出来,我们先将老标准用星号替换了部分数字展示给大家看,防止大家搞混。
新标准一般在当年的三分月到四月份出来,新标准会说明从什么时候开生效。标准的发布详见当年的国家统计局官网,我们都是从该统计局官网复制过来,或者从交警大队复制过来发布。如果显示的数字没有星号,表明该标准就是新标准了。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因此,江西2024年人身损害赔偿一审案件经济损失的计算,应当以江西统计局公布的2023年度相关统计数据予以确定。
江西省统计局近日公布的2023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如下:
一、202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5*元/年;
二、2023年城镇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2213*元/年;
三、202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372*元/年。
具体计算方法,以2023的标准计算为准,以下为2022年度江西省全省居民收入及支出: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684元;
2、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4587元。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684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5663元/年;
总 计 |
83766 |
农、林、牧、渔业 | 54194 |
采矿业 | 73052 |
制造业 | 82484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106637 |
建筑业 | 62179 |
批发和零售业 | 70829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96132 |
住宿和餐饮业 | 43349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15644 |
金融业 | 108042 |
房地产业 | 77348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72305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08870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60867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78823 |
教育 | 85103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117192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11988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8528 |
说明:
1、目前,江西省统计局仅发布2023年度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赣高法(2020)45号)等的规定,即日起,江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3697元/年进行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按照旧标准24587 元/年进行计算。
2、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的规定,江西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丧葬费仍按照旧标准43058元进行计算。
3、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修正)的规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可以参照江西地区2021年度相应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
江西高院试点同命同价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2020年3月16日 赣高法[2020]45号)
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试点过程中如遇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立案二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结合全省审判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全省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如涉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计算的,均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江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含当日)以后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侵权行为发生在2020年4月1日以前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
四、本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对本意见未涉及的情形,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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